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院医用气体供应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SBJ26D-372-26-651)
项目所在地区:北京市
一、招标条件
本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院医用气体供应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60万元,招标人为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为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提供医用气体供应,包括医用氧(液态、气态)、氮气、二氧化碳等相关医用气体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院医用气体供应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全院医用气体供应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医用氧生产企业的,应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包含医用氧;投标人为医用氧经营企业的,应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涵盖医用氧。
(2)投标人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医用氧《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若投标人为经销企业,须提供所投医用氧生产企业的上述有效证明材料。
(3)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应包含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依法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4)本项目实际充装单位须提供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投标人非实际充装单位的,须提供充装单位的许可证及合法供货/代充合作证明材料。
(5)承担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机构应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核准项目应包含气瓶定期检验,投标人委托第三方检验的,应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及委托协议。。
(6)如运输方式为投标人直接运输,须提供投标人自身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为委托第三方运输,须提供第三方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危险货物运输),以及在服务期内有效的委托运输合同/协议。
(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gov. 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 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10月16日 09时00分到2026年10月22日 17时00分
获取方式:现场领取。领取招标文件时请携带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领取招标文件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领取招标文件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应按要求注明所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办理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3)文件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1月05 日 09时30分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6年11月 05 日 09时30分
开标地点:北京市
七、其他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
3.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4.本项目供货期为1年。
注:邮件发送(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获取登记表
联 系 人:徐工
手 机:156-1130-0638
邮 箱:zyzbgs55@126.com